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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建设局机关规章制度
(2008年2月修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培育“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竞争型、服务型机关,使机关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
请假1-3天由分管副局长、常务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15天以下由局长批准,15天以上单位签注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副科以上干部请假15天以内,由局长批准,15天以上由单位签注意见,报组织部门批准。
第二条 病假7天以内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6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及时上班,要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第五条 上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并结合不定期抽查制度。如需去工地现场,需填写《外出事由登记》,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报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加班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迟到、早退五次的,视为一个旷工日;
(二)抽查到一次不在单位或工地现场的,视为一个旷工日;
(三)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或未办妥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旷工超过《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按该法执行。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七条 学习时间定为每周星期五下午,由办公室组织学习。学习日要做到不请假、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并建立学习考勤记录薄。全年不少于40次,并要有学习记录,作为半年和年终考核依据。
第八条 职工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同时要记好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本局设局长办公会议、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局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工作例会。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1.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要决定、决议在本系统内的贯彻实施和落实情况。
2.本局内全局性和阶段性工作中重大事项及问题。
3.本局人事任免、奖惩、调整问题。
4.重大的财务支出审批。
5.各分管局长认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总支书记主持,全体支委参加,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1.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在本系统内的贯彻实施和落实情况。
2.党总支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有关问题。
3.培养推荐后备干部。
4.党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妇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支委参加,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1、党总支、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在本系统内的贯彻实施和落实情况。
2、党支部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有关问题。
3、考察、考核、培养纳新党员。
4、向党总支推荐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5、党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妇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本局领导,各股、室、站、所、办负责人参加,局长主持,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1.本局半年和全年工作的安排与总结。
2.贯彻上级党政和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或决议。
3.职工考核、评比、奖惩等事项。
4.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5.其它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1.定时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2.干部职工的考核、评比、奖惩及其它事项。
3.通报全局工作动态。
4.监督评议本单位领导的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由本局领导、各股、室、站、所、办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听取各分管领导、各股、室、站、所、办关于上一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 会务组织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党总支委员会由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局务会议、工作例会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的会务组织均由办公室负责。
分管副局长及各股、室、站、所、办确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通知办公室列会,并由相关股室准备好会议材料,提交会议研究。
各分管领导参加本局以外的会议,由常务副局长按通知要求批示相关领导参加。落实会议内容要及时,并反馈相关领导,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局长反馈、汇报后再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工作请示与反馈
急办事件要单独及时请示,原则上由各分管副局长拿出初步意见,经与局长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落实。重大责任问题的请示要体现备案制度,要签注文件,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备案或单独上报。
第四章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股室文件由相关股室草拟、打印,办公室把好文件格式关。一般文件由常务副局长审签,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由常务副局长与分管副局长共同签发。
第十九条 来文阅批、承办要及时,办公室要按领导阅批意见传办到位,承办人员要将落实结果签注在文件上。
第二十条 我局档案归档内容包括:各种文字、工程图纸、报表、音像、光盘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归档范围:国家、自治区、市、旗文件;局领导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本局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领导讲话、资料、工程图纸、照片、音像资料。
第二十二条 归档时间:各股室行政档案应于每年年底整理移交旗档案局;工程业务档案应及时完善归档到局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 归档要求:各股室的文件材料、图纸、表册由该股室负责收集齐全、完整造册,及时移交。制作归档的文字材料,须用纸规格统一,字迹工整,且只能用碳素墨水或碳素笔填写、修改、审批和签名,以便保护档案。凡以本局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保存原稿,并附正式文件1份。
第二十四条 局城建档案馆要建立档案的登记、统计台帐,及时记载档案的收进、移出等变动情况,每年核对、检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要对保存档案划定密级,对秘密以上档案必须妥善保管,确需借阅需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对工程档案经批准可以调阅、复印,不准借阅。
第二十六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承办部门均应按归档制度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否则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的档案,要按规定办理鉴定销毁手续;编制销毁清册,指定2名以上人员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名。
第五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局印章包括:行政、财务、党务、业务专用章。本局行政公章、党务公章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章由会计负责管理;业务专用章由各股室负责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局发文、对外业务等行政事务有关文书(包括各类合同)需加盖行政公章时,必须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的审批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财务专用章仅作为我局对外开出的票据和与本局相关的金融事务以及财务报表的用途。对行政事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因异地完成主要行政事务,需要携带行政公章出差的,须经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违章程度直接追究印章主管人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局财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各个股室的财产都要进行登记造册,注明购置时间、价格和数量,做到帐物相符,并明确管理责任,无故丢失或损坏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一切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工作,领取办公用品要实行登记造册签字制度,其他股室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购买。
第七章 旅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股、室、站、所、办办理公务需出差、学习,要经分管副局长、常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并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出差差旅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局一切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收费范围及标准执行,收费票本由财务会计统一管理,相关股室核定收费数量,财务室统一收取。特殊情况需核减的,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定。
第九章 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局一切财务审批都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十九条 本局财务支出审批实行层层把关、严格审核的办法。公务费支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常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字后报销;新增固定资产购置超5000元以上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本局实施的工程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副局长初审、常务副局长审签、局长签字后支付。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凭证都要经财务会计复核把关,未完全履行签字审核手续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单据,不准支付入帐。各项经费收支每半年向局务会议汇报并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要每月向局长报送财务报表,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帐务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机必须服从调度,不准私自出车,不准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酒后驾车或出车途中饮酒。
第四十三条 各股、室、站、所、办工作用车,经请示常务副局长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主任根据车辆调度情况,统一派车。
外单位用车需经局长批准,用车单位加油。与公务无关用车需经常务副局长、局长批准并由用车人加油。
第四十四条 司机要保养好车辆,保证随时出车。
第四十五条 车辆需要维修由办公室预先核算费用,常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进行维修。
第四十六条 本局公务用车车辆油耗实行核定制。丰田2700每百公里核定耗油量18升,广本雅阁每百公里核定耗油量15升,CRV东风本田每百公里核定耗油量16升,捷达每百公里核定耗油量11升。
根据行车里程和油耗核定数量,办公室负责每月结算一次,结余归司机,超出司机自负。
第四十七条 司机的出车补助按行车里程计发,每行车100公里补助3元,按月领取。
第四十八条 车辆发生事故,如属司机责任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失者,按损失全额的5%进行处罚(以交警部门认定比例计算)。对于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除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出车,造成事故,并有损失者,一切后果司机自负。
第十一章 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全体职工干部进行卫生责任区大扫除活动,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股室要做好自己办公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五十条 全体职工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在走廊里乱扔烟头纸屑,要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
第十二章 廉政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勤政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准干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事,不准干有损单位形象的事,不准发生有损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收受礼金,更不准行贿、受贿。
第五十二条 要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行业风气,要依法治业,办事要高效、及时,不准相互推诿、扯皮,要进一步转变行业风气,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在行政收费活动中要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收缴,不准收人情费,办人情事,不准干知法犯法的事情,更不准擅自减免应收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业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徇情枉法。
第五十四条 每年至少邀请审计、纪检、监察、物价、工商、财政等部门对我局的财务收支、财经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一次。
第十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务接待本着热情、周到、节约、严格控制标准的原则,压缩不必要的开支,来人接待原则上只宴请一次,之外吃工作餐。
第五十六条 接待标准执行《准格尔旗公务接待细则》有关规定,来人接待一般由相对应的股、室和分管领导陪同。
第五十七条 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承办。各分管领导需要接待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主任请示常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签发接待审批单,到指定酒店接待。
公务外出业务接待费由常务副局长、局长审签。
非公务活动单位一律不准公款接待。
第五十八条 接待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常务副局长、局长同意的接待,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接待人报局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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